8月25日,湖北省商务厅发布《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本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。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《实施办法》进行政策解读。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15号)以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)等相关规定的要求,促进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省商务厅在前期深入行业调研基础上,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讨论,起草制订了《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》,该《实施办法》的发布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《实施办法》共7章52条,分为总则、资质认定和管理、回收拆解行为规范、回收利用行为规范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7部分。
《实施办法》主要明确了其制定依据和原则;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、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内容;明确湖北省企业资质认定要求和办理流程,以及资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;对企业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行为作了规定;明确“五大总成”等拆解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利用、动力蓄电池的拆卸及溯源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;明确部门要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实施联合监管;附则对现有企业(含分公司)最新资质认定作了规定。
政策解读中指出,《实施办法》主要政策创新点有:明确行业定位、明晰部门职责、细化审批程序、着眼平稳过渡、量化评审指标、强调安全生产,是做好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,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,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,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有力法治保障。
(记者:高钰姗)